南报网讯(记者 张源源)家中遭贼,丢了3万多元的物品,家住玄武区某小区的市民刘亮(化名)认为物业公司存在过失,起诉索赔。近日,玄武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安保义务、与刘亮家被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量后最终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刘亮1500元。
去年年初,刘亮发现家中被盗,少了700元现金,还有一块自己在香港买的手表。刘亮诉状中称,物业此前撤掉了自家楼下电梯处的保安岗亭,外人可以随意出入这栋楼,带来安全隐患。他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全额赔偿他的损失,索赔3.7万元。
玄武法院调查了解到,该小区管委会与物业公司签了服务合同,约定该物业为小区提供服务,服务条款中有“主入口24小时有序维护值班,有完善的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对进出车辆管理、访客登记……”等内容。然而法院审理时,物业公司始终没能提供访客登记等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还确认了物业公司未履行安保义务与刘亮家被告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结合原告所受损失、物业公司违反义务情况等,判决物业公司赔偿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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