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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察机关创新机制助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虹口区检察院将一起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的侵犯教辅教材著作权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该院促成被告人向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刑事赔偿,双方达成和解,不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弥补、降低了维权成本,被告人也获得了检察机关相对从宽的量刑建议。

  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章某甲通过他在网上经营的书店,接到1万余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教辅书籍《日有所诵》的订单。因为盗版书比较便宜,客户的需求量又比较大,章某甲就从其他书店购进盗版书籍后再抬高价格出售,从中赚取差价,以此牟利。
  2017年6月至7月间,章某甲又接到购买《日有所诵》2万册的订单。为了节约成本,他伙同他的哥哥章某乙委托刘某、韩某等经营的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公司”)自行印刷该类书籍,准备再次销售。
  之后不久,公安机关在印刷公司仓库内查获《日有所诵》书籍共计22026册,以及刘某、韩某应他人要求另行印制的其他出版社教辅书籍77000余册。案发后,经权利人认定,这些书籍均为侵权作品。
  由于涉案盗版书籍数量巨大,被告人又采取网上订购、线下交易的方式销售,给侦查取证带来了一定难度。虹口区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适时介入,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在取证、固证环节提出意见建议。检察机关还及时告知相关出版社作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他们参与相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权利。
  我国《刑法》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条件之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虹口区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日有所诵》书籍为汇编作品,涉案作品众多且原始著作权利人分散,同时本案又涉及多家出版社,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工作量较大且难度较高。检察机关经过与有关部门沟通,根据相关规定,联系被侵权的多家出版发行方,全面收集被告人未经授权的证据,同时,通过抽样取证证实原始权利人并未授权。检察机关还向被告人及被告单位进行复核,确定他们并不能够提供授权证明,从而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确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知识产权权利人获赔偿
  如何既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又积极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降低其维权成本,是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一直思考和探索的问题。据虹口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在侵犯著作权类案件中,对权利人的赔偿数额认定一直是个难题。从著作权侵权司法实践来看,侵权人给予权利人的赔偿,首先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再考虑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然而,本案涉案的大部分书籍均尚未进入销售环节。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当事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调查了解并取得出版方的认可,参考出版发行市场中的平均利润率,认定权利人的合理损失,促成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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