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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区对拒不退还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海门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向海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曾某退回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案。海门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作出了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曾某退回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人民币11176.8元。

据了解,曾某在海门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在外地重新就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海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方式联系曾某,并邮寄告知书、催告书,曾某在法定期限内拒不退还失业保险待遇,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海门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予以准予。

失业保险是国家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工作人员提醒,失业保险待遇的申报须以真实、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任何通过虚假失业登记、隐瞒就业情况等手段骗取待遇的行为,均属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若已违规领取,应及时主动退还。海门区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坚决扛起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的政治责任,严格资格审核与动态监管,强化数据稽核与风险防控,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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