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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马超群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24年1月12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马超群代理检察长,并由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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