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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2017年度合肥法院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合肥市中院发布合肥法院2016-2017年度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人民网、新安晚报、安徽商报、市场星报、江淮晨报、合肥日报、合肥晚报等媒体予以集中报道。据了解,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有10个,涉及网约车、房屋买卖、食品安全、网购等多个领域,通过以案说法方式,深度解读过去一年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热点法律问题,传播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对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促进消费环境进一步净化起到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合肥首例网约车纠纷案

  ★关键词:网约车 价格

  【案情】2016年3月5日,吴某某使用一网约车打车软件预约一辆出租车出行,用时28分钟,行程11.91公里,金额应为31.24元。根据该网约车给出的三折优惠待遇,吴某某计算出本次打车费用应为9.37元。但该网约车最终计算车费为51.08元,扣除25元的优惠,直接从吴某某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扣款26.08元。吴某某遂发邮件沟通,该网约车称此次行程收费正确,并于3月10日将吴某某账户删除。后吴某某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财产权、公平交易权为由,将该网约车平台经营商诉至庐阳区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退还打车费用26.08元,并赔损失500元。案件审理中,吴某某与三被告达成和解,三被告同意按照吴某某的诉请支付相关款项,吴某某向法院书面申请撤诉。

  【点评】作为互联网时代共享出行的新兴事物,网约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与此同时,高峰时随意涨价、出行安全、定价机制不透明等问题,也深深困扰着消费者。本案中,吴某某认为实际车费与宣称的收费标准不符,且在沟通后网约车平台将其账号删除,严重侵害了其权益,遂诉至法院维权。本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网约车方同意按照吴某某的诉请支付相关款项,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网约车平台管理具有一定意义。

  李某某与合肥某置业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合同 全面履行

  【案情】2013年11月,李某某在合肥某置业公司处购买房屋,建筑面积180.66平方米,当天李某某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网上备案。房屋交付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后延期至次年8月31日。经肥东县房产局测量,涉案房屋实际登记确权发证面积为174.76平方米,实际面积比约定面积少5.9平方米。置业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将房屋交付李某某,并在交房当天与李某某补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退还李某某面积误差部分的购房款以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李某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置业公司退还李某某所购房屋面积误差部分的购房款40175.46元,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5074.42元。

  【点评】购买住房,对人们来说属于资金额较大的商品消费交易。在日常生活中,不少房地产公司通过预售方式进行销售,购房者缴纳购房款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拿到房屋。后续发生房屋面积不符、房屋质量等问题,容易引发纠纷。本案中,置业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置业公司因逾期交房,交付的房屋面积比约定面积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警示无论何时何事,合同双方都应全面履行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烟酒商行售卖假冒古井贡酒案

  ★关键词:假酒 举证 十倍

  【案情】2015年1至2月期间,郭某某在某烟酒商行处购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共计28瓶,总金额2100元。后郭某某将购买的20瓶古井贡酒送给亲友,但被陆续反映该酒酒味不正,怀疑该酒为假酒,遂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将剩余8瓶交由该公司进行鉴定。后经合肥市包河区烟墩市场监督管理所委托,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一份鉴定报告书,认定送检的8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酒均系假冒产品。郭某某因就赔偿事宜与该烟酒商行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烟酒商行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烟酒商行退还郭某某购买8瓶假冒古井贡酒的款项6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6000元,驳回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日常生活中,逢年过节,婚丧嫁娶,酒成了必不可少的助兴之物,买到假酒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郭某某送检的涉案8瓶古井贡酒被证明均为假冒产品,但未能举证证明烟酒商行向其销售的另外20瓶酒均系假酒,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提示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应严格审查进货渠道,以防假酒上了百姓餐桌。

  劣质农药“伤农”案

  ★关键词:伪劣 农业安全

  【案情】2015年12月,王某某从安徽某种业公司购买20瓶“麦飞”除草剂用于麦田除草。后王某某按照产品包装注明的使用方法给麦田喷洒农药,不久即出现麦苗逐渐枯黄、死亡现象,直至麦苗全部死亡。王某某遂向合肥市农委投诉,接诉后,合肥市农委依法进行了处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案农药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农药系不合格农药产品。因种业公司出售的农药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王某某近20亩小麦颗粒无收。案经蜀山区法院调解,种业公司退还王某某货款,并自愿给予一次性补偿。

  【点评】农业是人类社会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关系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销售假劣农资产品,严重坑害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种业公司销售的“麦飞”除草剂系不合格产品,导致较为严重的后果。经法院审理,种业公司表示认识到错误,并积极赔偿原告损失,案件的处理结果收到良好效果。本案提醒,农民朋友购买农资一定要到正规经销单位购买并索要发票,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和维权。

  食品公司网售“不合格”食品案

  ★关键词: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案情】2015年6月,蒋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向山西某公司购买即食蘑菇紫菜汤,该产品包装盒标示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包括维生素E。该公司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记载的该产品名称为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即食蘑菇汤料)。蒋某某以该产品属于方便食品,不能在食品中添加维生素E为由,主张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退还购物款并给予十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维生素E可以被添加的食品中包含复合调味料,并不包含方便食品或其他即食菜肴。故依法判决该公司向蒋某某返还购物款,并按购物价款支付十倍赔偿金。

  【点评】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网络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山西某公司作为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件处理结果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对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淡漠的行为起到了处罚作用。

  网购化妆品遭遇“过敏”案

  ★关键词:网购 标准 安全

  【案情】2016年2月,刘某在广州某日用品公司天猫网店购买4瓶“波比爱赫本恒润美白精华”,共计574元。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其具有排泄黑色素、纵横拦截黑色素等功效,但生产商使用的卫生许可证号属于普通化妆品生产批号。刘某使用后出现皮肤过敏症状,认为该商品为特殊化妆品却没有生产特殊化妆品批号,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遂向蜀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购物款并十倍赔偿。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广州某日用品公司退还货款并对刘某进行十倍于货款的赔偿。

  【点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购化妆品因方便快捷和“物美价廉”优点,受到不少爱美人士的青睐。“以次充好”、皮肤过敏等问题的出现,给消费者带来很大安全隐患,也增加了维权难度。本案中,涉案产品被当地食药管理部门定性为祛斑产品,按照相关规定属于特殊用途的化妆品。但涉案产品仅取得了普通化妆品的生产批号,致使产品安全标准得不到保障,按照规定不得销售。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提醒消费者要增强安全购物意识,同时也提示生产者和经营者健全法律意识,依法生产、消费产品,保障消费者安全消费。

  陈某赴日旅行保险纠纷案

  ★关键词:旅游 保险 免责

  【案情】2015年3月,陈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去日本旅游,并通过旅行社在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处购买了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同月27日,陈某在去日本的飞机上,突发全身软弱轻瘫和构音障碍,之后被送至日本一医院治疗,该院出院小结载明“脑梗塞怀疑”未查找出准确病因。陈某支付医疗费用折合人民币42520元。回国后陈某也做了相关治疗,并支出了相应医疗费用。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突发疾病未造成投保人死亡故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赔,2016年3月陈某诉至庐阳区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应在医疗保险金保险限额内向陈某支付保险金3万元。

  【点评】保险实际上是提供保障,对冲风险。实践中,因保险项目条款和免责条款引发纠纷争议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从保险单就能够认定陈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保险公司辩称陈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作出上诉判决。本案的处理结果维护了陈某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保险公司相比投保人占有优势,应当更加注意自身的经营行为。

  李某某网吧内摔伤索赔案

  ★关键词:公共场所 安全保障

  【案情】2015年10月7日,李某某在合肥某网吧内上网时摔倒,致右髌骨骨折。网吧人员将李某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李某某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8345元,其中李某某自付27196元,网吧垫付1149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李某某将网吧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被告网吧赔偿李某某2万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对李某某在网吧内摔倒受伤的事实不持异议,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作出上述判决。本案警示,作为经营者一定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保障措施,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沈某某与某医疗美容诊所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整形 风险

  【案情】2015年6月,沈某某受到庐阳区某医疗美容诊所(下称美容诊所)广告的影响,到该美容诊所处咨询医疗美容事项,并决定在美容诊所做隆鼻手术。美容诊所随即安排沈某某手术,并在其鼻部植入假体。沈某某在术后几天发现鼻部疼痛,便到美容诊所处检查,但被告知疼痛是术后正常现象。后随疼痛持续加重,沈某某发现鼻部假体外露,遂再次到美容诊所处要求处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沈某某认为美容诊所违反临床诊疗注意等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相关损失。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美容诊所一次性赔偿沈某某各项费用13000元。

  【点评】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微整形受到越来越多爱美人士的欢迎。然而日常生活中,整容业内良莠不齐,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如何规范安全、维护权益,成为人们关注的共同话题。本案中,沈某某因整形手术遭受到生理上的伤害,给人以警示。法院提醒消费者,整容有风险,在追求完美、享受服务的同时,应注意选择正规的美容整形机构,谨防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邱某某制售“假爆竹”案

  ★关键词:制假售假 打击

  【案情】自2015年6月,被告人邱某某组织工人在湖南省宜章县生产不合格爆竹808件,并委托刘某某驾驶货车运往安徽省淮南市销售。后刘某某驾驶货车在长丰县吴山镇辖区境内的合淮阜高速公路龙门寺服务区被公安部门查获。经认定,被查获的808件爆竹共计价值266012元。长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产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尚未销售,属未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点评】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也是常用品。如果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燃放过程中极易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本案中,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相关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爆竹,数量之多,危害之大,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利益。所幸在运输途中被查获,才未造成进一步损失和伤害。案经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严厉打击了造假售假的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安全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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