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建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违规开展有限空间作业,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某罚款0.15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经作业审批人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的,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未按规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某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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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 )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
A.负责人
B.主要负责人
C.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