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明确了城市更新的定义与分类。《条例》所称的城市更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开展的持续完善改善、优化调整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包括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保护传承类、公共空间类、区域综合类及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在更新模式上,《条例》明确城市更新应当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绿色生态、传承文化的原则,注重“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可持续更新模式。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和新工艺、新材料研制开发利用。
《条例》规定,实施居住类更新的,应当综合考虑业主意愿、规划布局、安全隐患等因素。实施危险住房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以加固、改建、重建、拆除等方式进行更新。支持危险住房、老旧住房按照规定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实施老旧小区、城中村更新改造的,可以采取整治提升、拆除新建等方式。
针对低效产业用地更新,《条例》鼓励在城市更新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使用高标准厂房。鼓励符合环境保护、减振隔振、垂直交通、设备载重和工艺需求等条件的产业在城市更新中实施工业上楼,打造高品质、定制化、经济型的产业新空间模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利用自有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或者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配套服务等设施且符合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条件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城市更新中应当加强历史文化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在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前提下,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历史文化资源进行保护性利用。禁止违背原住居民意愿腾空进行开发利用。
“《条例》制定对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优化城市结构,提升城市品质,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有着重要意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