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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汪国华辞职请求的决定

因工作需要,汪国华提出辞去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汪国华辞去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汪国华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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