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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近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制定实施《阜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该《办法》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适用范围、参保缴费和结算、享受医疗优待、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具体实施部门责任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指出,在我市领取国家定期抚恤或生活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试)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烈士老年子女等为实施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辖区内领取国家生活补助金的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纳入。

《办法》明确,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依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地规定标准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他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同时,《办法》还对优抚对象就医提出了优待。即优抚对象就医时可凭优待证到签约定点优抚医疗机构结算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医疗机构视病情,对优抚对象急诊、急救开通绿色通道、组织专家会诊,先救治后付费;对患危急重症的,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救助措施等。另外,还规定医疗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就医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以减免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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