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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五一”“端午”节日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五一”“端午”假期将至,为推动价格监督检查专项守护行动有效落实,进一步规范我市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各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自觉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切实履行价格管理主体责任。

二、各相关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景点、停车场等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相关市场经营者,要合理制定商品、服务价格标准,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各旅游景区景点等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价格优惠政策。

四、宾馆酒店等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不得在预订订单生效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

五、商超、旅游商品销售等相关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六、餐饮行业等相关经营者对同一种类、同一规格菜品的标价应当一致,不得出现“阴阳菜单”,不得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价。

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得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以及实施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八、旅游市场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会员管理,促进价格行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自本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各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本提醒告诫书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对有关经营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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