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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门诊保障待遇

  近期,我市出台《关于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基层医疗机构门诊保障水平的通知》,全面落实省民生实事项目,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切实提升就医管理服务水平。

此次调整主要提高了签约人员省内基层门诊待遇,明确本市家庭医生签约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享受市内基层医疗机构相同报销比例,并享受提高3个百分点的签约待遇。其中,普通门诊报销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从58%提高到71%,退休人员从63%提高到7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从10%提高到55%。

此次,全面取消了本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门诊起付线,鼓励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诊,让群众更为便捷地享受健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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