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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实施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

近日,市司法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印发《宿州市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探索实施“司法+公证”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新模式,进一步推动“府检联动”工作向纵深发展。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有赔偿意愿,但因未达到被害人一方的赔偿要求,或因双方矛盾激烈等原因而未能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机关申请向公证处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办案机关将其作为认罪悔罪的考量因素之一,可以从宽处理的办案制度。

《实施办法》明确了可以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的轻微刑事案件条件,规范了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的具体程序。全市各公证处根据办案机关出具的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函,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公证处向申请人出具收款凭证和提存证明书,同时向办案机关出具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复函。对当事人达成赔偿谅解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公证处根据办案机关出具的赔偿保证金提取函向另一方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实施办法》还对继续提存保证金及期限、申请退回保证金等程序作出规定。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类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向办案机关提存生态环境修复金等保证金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记者 付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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