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颜敏丹 通讯员吴一谨)现金流是企业的生命线,是抵御风险、谋求发展的重要保障。当下一些中小微企业经常面临账款回收周期长、回款压力大等问题,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帮助中小微企业追回逾期付款利息11万余元。
甲公司是一家小型建筑机械租赁公司,乙公司为大型建筑企业。2021年7月,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钢板,《租赁合同》中约定:履行过程中涉及结算的单据,必须经乙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乙公司公章。2022年上半年,甲公司出具两张结算单,并多次到项目现场核对金额,乙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叶某在两张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然而,当甲公司一再要求加盖公章,乙公司却迟迟不予回应。依照合同约定,本应在结算后的次月完成支付的两笔租金,也被乙公司以工程款未到账为由拖延至2023年、2024年才陆续付清。
虽收回了租金,但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却被乙公司明确拒付,于是甲公司提起诉讼。庭审中,乙公司辩称,两张结算单未加盖乙公司公章,应视为双方未结算,因此乙公司并未逾期付款,不应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作为乙公司项目负责人,有权对租赁费用进行结算和确认。乙公司怠于对结算单盖章确认,且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长期拖欠账款,有违诚信。两张结算单应作为租金支付义务的有效凭证,乙公司逾期付款事实明确。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共计11万余元。
经办的吴法官表示,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向中小微企业支付账款,中小微企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企业以不合理理由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除应按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将面临有关部门函询约谈、督办通报,甚至失信惩戒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