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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全国首部公平竞争审查政府规章

4月1日,全国首部公平竞争审查政府规章《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共6章29条,将为全省打造更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创造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去年以来,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全省交叉检查,纠正了一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如某市住建局下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核办法》,按照公司注册地是否在本市设置加分项,排斥和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另一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在该市获得“鲁班奖”的加分高于在市外获得“鲁班奖”的加分,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招投标的加分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省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在各类督查检查中,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设置不合理条件妨碍公平竞争问题较为突出,新实施的《办法》将其列为重点审查内容,具体包括“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违反规定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等六种常见问题。

《办法》除了细化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外,还在创新公平竞争审查模式、规范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如在落实“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审查”的自我审查模式基础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相应的政府部门,对一定范围的政策文件进行集中审查;政策文件没有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政策文件,有权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反映;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检查、评估清理、督查约谈等制度;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办法》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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