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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7月1日正式实施 新变化对全市16万家公司有何影响?

7月1日起,新《公司法》正式施行。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将对镇江16万家公司产生哪些影响?镇江市场监管部门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答疑解惑。

对公司产生系统性影响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指导处处长葛广研介绍,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等方面均有较大调整。以其中有关公司登记制度的内容为例,新《公司法》删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放宽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允许一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激发市场活力。

在保护股东的查阅权方面,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名册”与“会计凭证”作为股东的可查阅对象,在查阅方法中赋予股东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权利。

7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全市各级登记机关开展新《公司法》宣传活动,设5个宣传咨询点,共计发放各类企业登记指南15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700余人次。

活动现场,江苏创达会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负责人王博文告诉记者,新《公司法》的出台完善了出资认缴制度,让市场更能看到企业的实力,有助于企业提升商业形象,使整个营商环境更加诚信有序。

注册资本实缴分三类实施

很多公司对注册资本实缴问题较为关心,尤其是新规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应在何时完成实缴备受关注。

葛广研解释,新《公司法》施行后,注册资本实缴分三类实施,对于清理“僵尸公司”、存量公司出资期限等有明确规定。 

第一类是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登记的存量公司,针对此类存量公司设置了3年过渡期。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登记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注册资本缴足。

第二类是2024年7月1日后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公司法》,此类新设公司每个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对于股东增资的出资额,认缴出资时间自增资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第三类是2024年7月1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配套法规同步实施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也于7月1起施行。

除明确了注册资本如何实缴等内容,《实施规定》提出,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葛广研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开展好新《公司法》《实施规定》的宣传解读,帮助企业准确把握要求,解决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持续优化登记注册办理流程,提升登记效率,不断提高公司办事体验和满意度。(记者 朱婕 通讯员 刘凌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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