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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通动漫形象随意使用涉侵权 市法院审结一起案件

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出品的动画片《熊出没》自播出后深受观众喜爱,“熊大”“熊二”等动漫卡通形象家喻户晓。浙江慈溪某鞋厂擅自在其产品上印制这些卡通形象并流通至商超内销售,最终因涉及侵权被诉至法院。日前,靖江法院审结这起案件。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其是“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某鞋厂未经其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上述美术作品形象构成侵权。泰州某购物中心售卖案涉商品,同样构成侵权。

法院提醒,不少经典动漫形象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生产者、销售者如需在商品上使用,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尤其是作为终端销售者的商超,一定要规范进货渠道,注意甄别所进货物是否存在侵权可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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