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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协调整专门委员会 设农业和农村委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调整专门委员会设置的决定

  (2018年11月7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置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将省政协经济委员会联系农业和农村界、研究“三农”问题等职责调整到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省政协文史委员会更名为省政协文化文史委员会,将省政协教育文化委员会承担的联系文化艺术界等相关工作调整到省政协文化文史委员会;省政协医卫体育委员会更名为省政协教卫体委员会,将省政协教育文化委员会承担的联系教育界等相关工作调整到省政协教卫体委员会;不再保留省政协教育文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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