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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不合法! 镇江经开区法院审判一起相关案件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仅仅约定了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且要求劳动者分别和关联企业轮流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时,企业和劳动者如何确定劳动期限?企业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有关试用期的案件。

  2017年4月27日,霍勇(男,化名)入职上海晚晚公司(化名)。5月5日,他与该公司补签了《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上海晚晚公司招聘霍勇为企业职工,试用期限为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7月27日。试用期满后,霍勇一直在同一单位工作。2018年4月10日,霍勇又和镇江晚晚公司(化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镇江晚晚公司招聘霍勇为企业职工,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2020年3月31日,镇江晚晚公司与霍勇解除劳动关系。后霍勇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镇江晚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劳动仲裁委受理后认为,上海晚晚公司和镇江晚晚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为关联企业,故裁决霍勇的劳动期限应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3月31日,并以此期限计算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镇江晚晚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时,镇江晚晚公司表示,上海晚晚公司与镇江晚晚公司是两家独立公司。霍勇在镇江公司工作不到2年,这是他自己提前离职,镇江晚晚公司无需向他支付上述费用。

  经法院查明,上海晚晚公司和镇江晚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某。张某既是上海晚晚公司的股东,也是镇江晚晚公司的股东。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两个公司为关联企业。

  法院审理后认为,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霍勇与上海晚晚公司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应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霍勇的工作岗位与工作内容在两个关联公司没有实质性的变更,其被安排与这两个公司轮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即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3月31日。

  最终,法院判决镇江晚晚公司按照劳动仲裁的裁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任偲佳 张凤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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